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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與光電研究中心

中心主任電機工程學系 何志傑 教授
³
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太陽光電之優質實驗環境。

   二、推動進行太陽光電之合作研究計畫。

   三、提升電資學院及海大有特色跨領域之研究
     水準,建立國內外聲譽。

 

  • 目前與核研所及工研院太電中心產學合作。
  • 廠商方面目前與耀祥光電及SGS(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討論合作事宜。
  • 配合學程:太陽光電暨海洋能源學程。
  • 另外配合教育部「智慧電子跨領域應用專題系列課程-綠能電子」計畫,安排相關課程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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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太陽光電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100.01.14  院發會議修正通過
100.01.17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4.28  校研究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太陽光電研究,有效運用資源,提升教學及研究品質,依據「國立臺灣海洋
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太陽光電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太陽光電之優質研究環境。

二、推動進行太陽光電之合作研究計畫。

三、提升電資學院具特色之跨領域研究水準,建立國內外聲譽。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主任由本學院院長推薦本學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簽請校長
聘兼之,任期三年。

第四條 本中心設研究發展委員會,負責規劃及監督本中心之運作。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由本學院
各系所推選委員八人以上,報請院長聘任之,任期三年。

第五條 本中心研究發展委員會,由中心主任召集之,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中心得因業務需求,進用約聘僱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設備操作、一般維護、
資料分析及行政業務。」

第七條 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經費自給自足,所需經費來自委託計畫,
其經費收支均依本校會計制度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研究發展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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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太陽光電研究中心設立規劃書

一、為有效整合運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太陽光電,提升本學院研究、
教學與服務質量,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準則」,
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太陽光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之主要工作與業務如下:

(一)本中心以研究、教學及技術推廣為首要目的,服務本校及校外學術與教育單位,
接受政府機關、學校、財團法人及民間業者之委託,進行與所屬相關太陽光電研究及教學工作。
(二)辦理太陽光電課程及短期訓練班,並舉辦成果發表會,以推廣所屬太陽光電在學術及產業上
之應用。

三、組織、運作及管理方式:

(一)本中心採經費自給自足模式,由本校有興趣太陽光電之教職員組成,初期不需任何空間及設備,
凡有意願加入本中心之本校教職員得加入本中心。
(二)本中心由本學院規劃管理及督導,並推選中心主任一人,負責本中心相關事宜,推選辦法另訂。
(三)本中心置太陽光電負責教師及操作人員若干名,負責太陽光電相關系統操作、量測、
研究及教學業務,辦法另訂。
(四)本中心置研究發展委員八人以上,協助規劃中心業務之推動與督導。由本學院院長推薦助理教授
(含)以上教師經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聘兼任之。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五)本中心得因業務需求,進用約聘僱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設備操作、一般維護、
資料分析及行政業務。
(六)本中心得對外承接與本中心相關之研究計畫,推廣並結合產、官、學、研相關單位之合作。
(七)本中心設備之使用採取收費制度,納入校務基金相關規定辦理。

四、近程規劃:

(一) 與核研所及工研院太電中心有產學合作。
(二) 廠商方面目前與耀祥光電討論合作事宜。
(三) 配合學程:太陽光電與海洋能源學程。

五、中長、程規劃:預期於順利推動近程規劃之各項業務後,可提升本中心與學術界及產業界之
合作關係,並積極爭取與其它單位的合作。

六、預期具體績效:

(一)本中心之設備與技術可提供學術界及產業界應用,中心人員提供之技術服務除可使本學院
獲致應得之技術服務費用外,相對亦可預期在建立雙方互惠之合作關係後,
增加本學院與學術界及產業界之交流。
(二)於本中心業務發展至有一定績效後,每年應可有固定收入供做本中心各項儀器設備
之維護保養更新費用。

七、人員編制、空間規劃、經費來源及使用規劃:

(一)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名,負責本中心相關事宜。所屬各設備另置負責教師及操作人員若干名,
負責各項太陽光電研究、教學及教育訓練服務。
(二)本中心之設備維護經費來源主要為服務收入、承接建教合作計劃及捐助等。
(三)本中心得因業務需求,進用約聘僱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設備操作、
一般維護、資料分析及行政業務。
(四)本中心設置之初所屬設備各置於原財產保管單位提供之空間,由各負責老師執行操作服務與
維護管理,不需增加空間,等爭取到空間後再規劃中心空間。
(五)本中心之各太陽光電設備負責老師必須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負責所屬設備經費之收支管理核銷。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本中心所屬各太陽光電設備之
負責老師須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經中心主任彙整後,提交學院及研究發展處審核。

八、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

(一)本中心所屬各設備之操作管理與經費收支由各太陽光電設備負責老師自行負責,
須定期提報本中心,以備研究發展委員會評估服務績效。
(二)每年度開始,各設備負責老師須於研究發展委員會會議中提出年度工作計畫,經討論後呈報學院
及研究發展處核備,並推動實施。於年度結束前,各太陽光電設備負責老師須繳交年度績效
報告,經本中心彙整後,向學院及研究發展處提出該年度之工作檢討評估報告。

九、裁撤條件及處理原則: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若於三至五年內未能達成
上述之設立宗旨及具體規劃目標,得由研究發展會議審查議決後,予以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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