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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中心

中心主任電機工程學系 張忠誠 教授

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海洋監測系統科技之優質實驗環境。

   二、推動進行海洋監測系統科技合作研究計畫。

   三、提升電資學院及海大有特色跨領域之研究水準,
     建立國內外聲譽。

  • 參與海大區域產學中心之計畫:主要工作包含了自動化箱網養殖平台技術之研究及推廣,目前和恆春廠商也有合作。
  • 參與海洋能源計畫:目前與工研院、本校工學院及海資院合作波浪發電與潮流發電,目前在即時感測訊號無線通訊方面已有初步成果。
    配合海洋能源之開發,電資學院與參與海洋測試場之建立工作,此部分與本校工學院及海資院共同合作,也積極爭取海科中心之協助。
    研究方向包含了無線感測系統研發、
    GPS定位系統、資訊系統與水下技術。
  • 其他研究計畫:國科會-衛星科學酬載海洋環境照相儀可行性研究計畫,目前正執行中;東元電機-離岸風力發電計畫,1000525
    與東元來訪人員商談未來合作方向,目前持續洽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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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100.01.14  院發會議修正通過
100.01.17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4.28  校研究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有效運用資源,提升教學及研究品質,依據「國立臺灣海洋
             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海洋監測系統科技之優質研究環境。

        二、推動進行海洋監測系統科技之合作研究計畫。

        三、提升電資學院具特色之跨領域研究水準,建立國內外聲譽。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主任由本學院院長推薦本學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簽請校長
             聘兼之,任期三年。

第四條 本中心設研究發展委員會,負責規劃及監督本中心之運作。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由本學院
             各系所推選委員八人以上,報請院長聘任之,任期三年。

第五條 本中心研究發展委員會,由中心主任召集之,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中心得因業務需求,進用約聘僱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設備操作、一般維護、
             資料分析及行政業務。」

第七條 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經費自給自足,所需經費來自委託計畫,
             其經費收支均依本校會計制度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研究發展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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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中心設立規劃書


一、為有效整合運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海洋監測系統科技,提升本學院
        研究、教學與服務質量,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準則」,
        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資學院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之主要工作與業務如下:

(一)本中心以研究、教學及技術推廣為首要目的,服務本校及校外學術與教育單位,接受政府機關、
            學校、財團法人及民間業者之委託,進行與所屬相關海洋監測系統研究及教學工作。
(二)辦理海洋監測系統科技課程及短期訓練班,並舉辦成果發表會,以推廣所屬海洋監測系統科技
            在學術及產業上之應用。

三、組織、運作及管理方式:

(一)本中心採經費自給自足模式,由本校有興趣海洋監測系統科技教職員組成,初期不需任何空間
            及設備,凡有意願加入本中心之本校教職員得加入本中心。
(二)本中心由本學院規劃管理及督導,並推選中心主任一人,負責本中心相關事宜,推選辦法另訂。
(三)本中心置海洋監測系統科技負責教師及操作人員若干名,負責海洋監測資訊、相關系統操作、
            量測、研究及教學業務,辦法另訂。
(四)本中心設置研究發展委員八人以上,協助規劃中心業務之推動與督導。由本學院院長推薦助理教授
            (含)以上教師經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聘兼任之。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五)本中心得因業務需求,進用約聘僱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設備操作、一般維護、
            資料分析及行政業務。
(六)本中心得對外承接與本中心相關之研究計畫,推廣並結合產、官、學、研相關單位之合作。
(七)本中心設備之使用採取收費制度,納入校務基金相關規定辦理。

四、近程規劃:

  (一)參與海洋能源計畫:

   1.目前電資學院與工研院、本校工學院及海資院合作 波浪發電與潮流發電;學院開發海洋監測系統科技。
   2.配合海洋能源之開發,電資學院參與本校海洋測試場之建立工作,此部分與本校工學院及海資院共同
      合作,也積極爭取海科中心之協助。
   3.研究方向包含了無線感測系統研發、GPS 定位系統、資訊系統與水下技術。

  (二)參與海大區域產學中心之計畫:

   1.主要工作包含了自動化箱網養殖平台技術之研究 及推廣。
   2.目前和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有洽談產學合作。

  (三)配合學程:太陽光電與海洋能源學程。


五、中長、程規劃:預期於順利推動近程規劃之各項業務後,可提升本中心與學術界及產業界之
        合作關係,並積極爭取與其它單位的合作。

六、預期具體績效:

(一)本中心之設備與技術可提供學術界及產業界應用,中心人員提供之技術服務除可使本學院獲致
            應得之技術服務費用外,相對亦可預期在建立雙方互惠之合作關係後,
            增加本學院與學術界及產業界之交流。
(二)於本中心業務發展至有一定績效後,每年應可有固定收入供做本中心各項儀器設備之維護
            保養更新費用。

七、人員編制、空間規劃、經費來源及使用規劃:

(一)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名,負責本中心相關事宜。所屬各設備另置負責教師及操作人員若干名,
            負責各項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教學及教育訓練服務。
(二)本中心之設備維護經費來源主要為服務收入、承接建教合作計劃及捐助等。
(三)本中心得因業務需求,進用約聘僱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設備操作、一般維護、
            資料分析及行政業務。
(四)本中心設置之初所屬設備各置於原財產保管單位提供之空間,由各負責老師執行操作服務
            與維護管理,不需增加空間,等爭取到空間後,再規劃中心之空間。
(五)本中心之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中心負責老師必須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之相關規定,負責所屬設備經費之收支管理核銷。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本中心所屬各
            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中心設備之負責老師須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經中心主任彙整後,
            提交學院長及研究發展處審核。

八、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

(一)本中心所屬各設備之操作管理與經費收支由各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中心
            設備負責老師自行負責,須定期提報本中心,以備研究發展委員會評估服務績效。
(二)每年度開始,各設備負責老師須於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出年度工作計畫,
            經討論後呈報學院及研究發展處核備,並推動實施。於年度結束前,
            各海洋監測系統科技研究中心設備負責老師須繳交年度績效報告,經本中心彙整後,
            向學院及研究發展處提出該年度之工作檢討評估報告。

九、裁撤條件及處理原則: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若於三至五年內
        未能達成上述之設立宗旨及具體規劃目標,得由研究發展會議審查議決後,予以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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